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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關商標注冊申請補正 1.收到了補正通知書,該怎么補正?還需要再繳納費用嗎? 補正通知書中已列出要求補正的事項,補正通知書背面有詳細的“關于商品/服務項目補正的說明”,申請人應當按照補正要求和說明進行填寫,并交回國家知識產權局。回復補正不需要繳納費用。 2.商標圖樣報錯了,補正時可以重新提交圖樣嗎? 商標注冊申請?zhí)峤缓螅虡藞D樣不可以修改。如果因為商標圖樣不清晰、國家知識產權局要求申請人進行補正的,申請人可以重新提交清晰的商標圖樣,但不可以改變商標圖樣。 3.補正要求報送圖中文字書寫方法出處的復印件,該如何補正? 要求報送圖樣中文字寫法出處復印件的,應當報送該文字在各類字典、字帖等正規(guī)出版物的所在頁的復印件,復印件上文字的寫法應與商標圖樣中文字的寫法一致。 如果該文字是申請人自行設計、無出處的,應當注明。 4.分類補正說商品名稱不規(guī)范,該怎么補正? 商品名稱力求具體、準確、規(guī)范,以便明確指定該商標的保護范圍。申請人應盡量使用《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分類表》中現(xiàn)有的商品或服務項目名稱。如不使用現(xiàn)有名稱,應按照分類原則、使用具體、準確、規(guī)范的名稱進行填寫,要避免使用含混不清、過于寬泛且不足以劃分其類別或類似群的商品或服務項目名稱。 一方面要注意商品或者服務項目名稱本身要表述清晰、準確,符合一般公眾的語言習慣和文字使用規(guī)則。例如不應使用“不屬于別類的”、“屬于本類的”、“上述商品的”等詞語,也應避免使用“……,即……”的表達方式。不應泛泛申報“×××的附件”、“×××的配件”,而應申報具體的商品名稱。 另一方面要注意足以與其他類別的商品或服務項目相區(qū)分,不應產生混淆和誤認。例如“假日野營服務”跨類,其中“假日野營娛樂服務”屬于第41類,“假日野營住宿服務”屬于第43類。 5.申請時,我已經(jīng)報送了商品說明書,為何還下發(fā)補正? 商品說明書有助于商標局判斷商品的類別和類似群,但并不是說只要報送了商品說明書,該商品名稱就可以被接受。如“家用電器”,雖然是人們日常生活中約定俗成的商品稱謂,但它包括的范圍過大,涉及商品分類表中多個類別的商品,在申請商標注冊時是不允許使用的。此外,對于一些多功能產品,可以歸入其功能所屬的相應類別,至于申報在哪個類別是由申請人根據(jù)自己的實際情況來確定的,申請人可以申報在一個或多個類別中。申請商標注冊時,商品名稱應具體、準確、規(guī)范,符合分類原則;要避免使用含糊不清、不具體、外延過泛且不足以劃分其類別或類似群的商品或服務名稱。 6.分類補正說商品名稱不規(guī)范,可行業(yè)中就是這樣叫的,我該怎么補正? 商品名稱力求具體、準確、規(guī)范,以便明確指定該商標的保護范圍。如電腦行業(yè)中常用“筆記本”指代“筆記本電腦”,但這是一種不規(guī)范的簡稱,正常情況下“筆記本”是指紙質文具,屬于第16類,在第9類申報應當申報“筆記本電腦”或“筆記本式計算機”。再如“電機”,是指產生和應用電能的機器,包括發(fā)電機和電動機。按照目前的分類原則,“發(fā)電機”屬于第7類;而“電動機”分為“陸地車輛用電動機”和“陸地車輛用電動機”,前者屬于第12類、后者屬于第7類。因此,申請人在申報時應使用具體、準確、規(guī)范的商品名稱。 7.分類補正說商品名稱不規(guī)范,我是按以前已核準的名稱填寫的,為何還補正? 商品分類標準不是一成不變的,尼斯分類專家委員會定期對尼斯分類進行修訂。申請人應當按照申請時的尼斯分類版本進行申報。 8.今年實行了新版分類表,我是去年申請的,分類補正時可以申報新版分類中的項目嗎? 在新版分類表實行以前申請商標注冊的,所申報的商品和服務項目的分類原則和標準適用舊版分類表。 例如,《類似商品和服務區(qū)分表》2015文本中,“昆蟲針”屬于第16類。尼斯分類第十版2016文本第26類新增商品“昆蟲針”。相應地,《類似商品和服務區(qū)分表》2016文本第26類新增“昆蟲針”,第16類刪除“昆蟲針”。申請人在2015年遞交了商標注冊申請,在2016年收到補正通知書,若申請人想申報商品“昆蟲針”,應仍按2015文本在第16類申報,不能按2016文本在第26類申報。 9.在一份申請書上同時申報了3個類別,現(xiàn)在僅有一個類別的項目需要補正。如果補正不合格,對另外兩個類別有影響嗎? 商標局通知申請人予以補正,但申請人期滿未補正的或者不按照要求進行補正的,商標局不予受理。商標局是針對該件商標注冊申請做出不予受理決定的,因此該件商標注冊申請的另外2個類別也不能保留申請日期。 10.在注冊大廳退信窗口領取的補正通知書,補正起始時間該如何計算? 根據(jù)《商標法實施條例》的規(guī)定,國家知識產權局向當事人送達各種文件的日期,郵寄的,以當事人收到的郵戳日為準;郵戳日不清晰或者沒有郵戳的,自文件發(fā)出之日起滿15日視為送達當事人,但是當事人能夠證明實際收到日的除外;直接遞交的,以遞交日為準;以數(shù)據(jù)電文方式送達的,自文件發(fā)出之日起滿15日視為送達當事人,但是當事人能夠證明文件進入其電子系統(tǒng)日期的除外。文件通過上述方式無法送達的,可以通過公告方式送達,自公告發(fā)布之日起滿30日,該文件視為送達當事人。 申請人在注冊大廳退信窗口領取補正通知書時,若國家知識產權局尚未刊登送達公告,或雖已刊登送達公告、但自公告發(fā)布之日未起滿30日的,申請人領取退信時視為送達當事人;若國家知識產權局已經(jīng)刊登送達公告、且自公告發(fā)布之日已起滿30日,則自公告發(fā)布之日起滿30日,該文件視為已經(jīng)送達。 上一篇商標注冊其他問題下一篇有關商標注冊申請書的填寫 |